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的国家分数线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一般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其中,学术学位专业仅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相同或相近学术学位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可接收第一志愿报考相同或相近学术学位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考生的调剂申请。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一般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全国统一命题外国语科目中的英语(一)、英语(二)及业务课一科目中的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仅可进行单向调剂。对于外国语科目,不接收招生专业目录中未列出语种考生的调剂。
5.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初试科目数量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数量一致。
6.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的调入专业只招收定向就业的在职考生,可以接收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全日制学习方式考生调剂申请,但(拟)录取类别必须为定向就业。
7.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以外的考生不得调剂到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
8.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一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要求。
9.考生还须符合调入专业对其一志愿报考专业等学术条件的具体要求。其中,对于接收跨学科门类范围申请调剂的专业,考生初试成绩需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国家分数线的要求,方可申请调剂。
10.法学理论[030101]、法律史[03010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经济法学[03010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国际法学[030109]、财税法学[0301Z2]、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0301Z3]仅接收一志愿报考法学(代码[0301])一级学科下各专业且前置学历为法学(代码[0301])各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11.司法鉴定学[0301J1]仅接收一志愿报考化学(代码[0703])、药学(代码[0780])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及法学(代码[03])学科门类下各招生单位自主设置的司法鉴定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12.法律(非法学)[035101](02法律实务与理论、03纪检监察法)仅接收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代码[035101])考生的调剂申请;
13.法律(法学)[035102]02法律实务与理论、法律(法学)03纪检监察法)仅接收第一志愿报考法律(法学)(代码[035102])或法学(代码[0301])一级学科下各专业且前置学历为法学(代码[0301])各专业考生的调剂申请。
二、遴选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确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调剂生源遴选工作。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三、接收调剂专业及时间
接收调剂专业:
1.学术学位:法学理论[030101]、法律史[03010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经济法学[03010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8]、国际法学[030109]、司法鉴定学[0301J1]、财税法学[0301Z2]、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0301Z3]。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2.专业学位:法律(非法学)[02法律实务与理论]、法律(非法学)[03纪检监察法]、法律(法学)[02法律实务与理论]、法律(法学)[03纪检监察法]。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
3.我单位定于2026年4月8日00:00至中午12:00之间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上首次发布调剂信息。
四、调剂工作程序及要求
1.本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均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接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指定时间内回复确认,并按时参加复试。
2.调剂考生应在复试考核开始前完成资格审查的材料提交与心理测试。调剂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详情见《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辽宁大学法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3.在调剂考生充足的情况下,调剂考生采取的复试方式为差额复试,其中:
学术学位专业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为400%,专业学位专业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不少于300%。
五、调剂录取工作
调剂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辽宁大学法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核调剂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定。
调剂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调剂工作的监督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调剂、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409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法学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