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朱虎教授 “同心战疫、润物有声”系列讲座(第二十四讲) 暨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302讲)

发布日期:2022-04-19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12日,法学院以线上腾讯会议的形式,举办“同心战疫、润物有声”系列讲座(第二十四讲) 暨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302讲),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虎教授作《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辽宁大学李岩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师生二百余人参与了讲座。

讲座伊始,朱虎教授以法秩序中的人格权为切入点,讨论《民法典》人格权编编纂过程中出现的争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种立法技术的争论,而不是对于价值共识的怀疑,并详细介绍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六个立法考量因素分别是:价值、社会、体系、实践、国际和宣示。人格权有三种整合方式:一是人格权的垂直整合,是民法和宪法领域的相关整合,人格权编的出现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展开,而这具有法律位阶关系;人格权的水平整合则是通过私法和公法领域进行整合,只有在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规范力时,人格权的概念才成为必要,对此必须从权利的一般概念出发,权利在实践推理中的规范力,也可进一步通过权利所蕴含的“指向性义务”(directed duty)得以解释;三是内部整合,《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二者相互分工、相互协调。

其次,朱虎教授介绍了人格权的双重属性即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的人格权。权利可以细分为法律权利、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如果过分单一化地强调人格权的道德权利属性,对人格权采取非实在化的路径,就可能会出现“理念上的巨人,保护上的侏儒”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实在化,通过对人格权的法律权利属性的强调,在第四编中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相关的人格权规范,为人格权本身的道德价值加上适当的实在规范形式,这能够回应社会的发展,为人格权多层次的复杂实践提供较为明确的依据,使得《民法典》的规范安排与其调整对象吻合,避免历史过分的束缚。对于人格权的主体问题,《民法典》基于社会现实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又作出了与自然人的区分,体现在转让可能性与精神损害赔偿和许可使用等方面。

再次,朱虎教授介绍了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之间的人格权,向我们介绍了现今的学术热点即人格权保护与其他宪法价值之间的动态协调问题。他强调在人格权保护中,比较法多采取动态系统理论,即通过立法划出寻求合理解决方案时的相关考量因素,在个案适用时则需要对各个考量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体结果取决于各个考量因素相比较后的综合权衡。这种考量使所有的价值都能获得作妥善的衡平。《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即大量运用了此种动态体系的考量,最为典型的是第998条的规定。按照该规定,人格权保护中首先要考量人格权的类型,其中的考量因素包括主体、主观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第1020条、第1025条、第1026条、第1036条等均体现了此种动态体系的考量。

最后,朱虎教授向我们简要介绍了人格权的特殊救济,重点强调了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要重点区分预防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强调了责任竞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受影响。

在提问环节,朱虎教授耐心回答了同学们关于本次讲座的提问。由于疫情原因本次讲座采取线上形式,朱虎教授热情期待与我院师生日后进行更多线下交流,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附:主讲人简介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