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武汉大学漆彤教授“同心战疫,润物有声”系列讲座(第二十三讲)暨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302讲)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2-04-19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6日,辽宁大学举办“同心战疫,润物有声”系列讲座(第二十三讲)暨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301讲),本次论坛以线上腾讯会议的方式进行,邀请了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漆彤教授,为我院师生作《浅析单边制裁与反制裁之“国际乱象”》的专题讲座。辽宁大学法学院张晓静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法学院二百余人参与了讲座。

讲座伊始,漆彤教授先是介绍了“制裁”这一现象的历史,指出“国际制裁”这一现象至少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并将“制裁”的概念、类型、对象为同学们做了体系化的正本清源。随后,漆彤教授以美国对华的制裁实践为例,分析了其发展历史、美国所称制裁理由、制裁依据、基础设施依托、制裁措施及效果。最后漆彤教授指出,联合国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相关国家实施的多边制裁,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而由单个国家、国家集团单方面决定和实施的单边制裁,不一定都是非法的,但政治和外交利益为目的实施的经济制裁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并不充分。

接着,漆彤教授以欧盟为例对反制裁的“乱象”进行了分析,将反制裁的措施分为多边路径与阻断型、对抗型、规避型三种单边路径。通过对“伊朗Melli银行诉德国电信先决裁决案”的分析,漆彤教授指出《欧盟阻断法》实际上更像一个“政治宣言”而非有效的法律工具。首先,阻断法令使当事人陷于“矛盾”之中,当事人在面对具体情形时,主要考虑违反美国制裁法律或欧盟阻断法令哪一个产生的不利后果相对较轻;其次,损害赔偿机制的可实现性存疑。

基于以上的分析,漆彤教授引出了制裁与反措施的合法性分析。目前对于制裁的合法性学界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单边制裁,尚且没有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性文件对其作出明确禁止,其也尚未形成一种禁止性的国际习惯。对于制裁,首先应以国际不法行为为前提,但国际社会作为平权机构,只能依靠集体行为做出判断。针对一国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反措施,如果单边制裁被视为反措施,在满足国际法规定的反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它们可能是有效措施。

而对于单边制裁是防御还是攻击武器这个问题,可以将单边制裁分为主动胁迫与被动胁迫。虽然法律学说普遍认为单边强制措施(主动式经济威胁)处于国际法的灰色地带,然而无论是联合国还是各主权国家通过法治手段对其加以限制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国际法层面颁布禁止性规定是大势所趋。

最后,漆彤教授对于如何在非对称相互依赖的权力格局中,对拥有垄断性权力的全球性超级大国进行制约提出了三个观点:一是要凝聚多边国际共识;二是要完善反制裁国内立法,阻断和对抗他国制裁措施;三是要积极推进“去美元化”进程,抵御美国金融霸权。

在讲座的最后,漆彤教授认真地回答了同学们对这一专题提出的问题。杨松教授与主持人张晓静教授对漆彤教授的到来表达了感谢,认为漆彤教授所研究的问题具有重要且前沿的特点,并且有助于帮助同学们区分容易混淆的概念。辽宁大学法学院“同心战疫,润物有声”系列讲座也将持续举办,为全院师生奉献精彩的学术盛宴。

附:主讲人简介

漆彤,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副主席、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长、东北亚国际法论坛(ILNEAF)特邀研究员、《武大国际法评论》副主编。入选首批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家库专家、首批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首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员、首批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仲裁员,担任深国仲、海仲、上仲、广仲、武仲等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中心访问学者、台湾大学法律学院WTO中心访问学者、美国国务院IVLP访问学者、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高级访问学者、澳门大学杰出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法学会、发改委、荷兰皇家科学院等国内外重大课题多项,发表中英论文百余篇,著有《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一带一路"国际经贸法律问题研究》、《国际贸易法新编》、《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指南》、"China,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等。曾获得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与产业安全研究奖一等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咨询报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多篇咨询报告. 立法建议被教育部《专家建议》、《新华社内参》、《决策参考》等刊物采用,或被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安办及其他相关部委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