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批)
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进入复试基本要求
1.计划招生数及复试分数线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计划招生数以及由《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所确定的一志愿合格考生数量,划定各专业复试分数线。
(1)[035101]法律(非法学)01法治理论与实践,计划招生76人(已接收推免生11人),考生复试分数线(总分)为327分,差额复试比例123%;
(2)[035102]法律(法学)01法治理论与实践,计划招生96人(已接收推免生6人),考生复试分数线(总分)为327分,差额复试比例121%;
二、复试方式与内容
(一)复试方式
我院各专业均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证报告(书)》等)按要求到辽宁大学崇山校区进行线下现场复试。考核内容按照《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中公布的内容和考核形式进行。
(二)复试考核项目
1.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
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满分为20分,占复试成绩的20%。考生成绩未达12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
考生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80分,占复试成绩的80%;考生成绩未达到测试满分的60%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考查考生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综合分析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已取得的科研成果。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加试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两门考试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两门考试成绩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请参见《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
三、资格审查与心理测试
(一)资格审查
复试考生可于3月25日(预计开通时间)后登录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http://lnu.yzsystem.com首次登录前考生须完成系统注册,其中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证件号码须与本人《准考证》信息一致),按操作提示完成材料提交并配合学校完成审核。
所有参加复试的一志愿考生应在3月27日前完成材料提交(第1至3项材料,第4项材料为非必传材料),提交材料要求详见《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二)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一志愿考生请于3月27日15时前登录系统并按操作提示完成心理测试。
四、复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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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01法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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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01法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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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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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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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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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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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前崇山校区蕙星楼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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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前崇山校区蕙星楼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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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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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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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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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取
1.总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招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总成绩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3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5×0.7+复试成绩×0.3
2.录取规则
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排序依次录取,严格按照总成绩计算公式确定考生总成绩,并根据计划招生人数、复试录取办法审核拟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
若总成绩相同,以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初试成绩总分仍相同者,以初试成绩中业务课成绩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初试成绩中业务课成绩之和仍相同者,以业务课1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业务课1成绩仍相同者,以外语和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外语和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之和仍相同者,以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3.拟录取类别
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全部2026级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6年4月15日前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提交至我单位,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定向就业合同请到《辽宁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6级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我校。
4.拟录取名单
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天。
5.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新生开学报到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依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开学报到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监督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409、024-62202410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辽宁大学法学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