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13讲高利红教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6-10-22    浏览次数:

2026年10月20日上午,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13讲于崇山校区蕙星楼307室顺利举行。我院邀请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担任主讲人,开展主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开放结构及其限度”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刘佳奇教授主持。

 

高利红教授首先从“生态环境法典”开放结构的成因与风险切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安定性与变动性问题,故生态环境法治任务并未因此一劳永逸。作为条文繁多、体系复杂的立法文件,法典亟待体系化解释审视其整体构造与立法逻辑。随后,围绕法源结构的开放性,高利红教授指出法典形成了“总—分—总”的结构布局,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及法律责任编之间具有层次化的分工关系。不仅如此,法典与其他法律之间也紧密衔接,除第1239条规定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外,总则、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部分均需与国家安全立法、标准化立法等共同理解,存在双法源乃至多法源的体系构造。出于调整对象的全球联系,法典还着力加强域外效应,实现了国际、国内规则的双向互动。最后,高利红教授从统摄性条款、法律制度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三个层面分析了法典在规范要素层面的开放性。高利红教授认为,面对开放结构可能引发的适用风险,应当以规则性约束确定法律的效力等级,严守法律保留与备案审查底线,并注重国际、国内规则衔接机制的设置与细化。在法典实施过程中,需充分运用比例原则实行“最严格”而非“最严厉”的监管,坚持以类型化的技术为基础性工具适用法律,以全面审查为原则、有限审查为例外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

讲座结尾,主持人刘佳奇教授作出总结:本次讲座内容丰富,兼具解读型、反思型与拓展型,富有问题意识,特别对于学生提炼理论命题与进行论文选题极具价值;论文观点犀利而理性,其中的类型化方法和对法典文本的重视,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典型示范。在问答环节,高利红教授与法学院师生就生态环境权益与法典开放性的关系、单行立法抽取条文入典的逻辑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我院师生收获颇丰,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新文科教育研究》主编。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在《法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入选湖北省“十大中青年优秀法学家”,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一般项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水利部等多个科研项目,曾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中达环境法学者奖等多项荣誉奖励。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