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11讲陈金钊教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6-10-20    浏览次数:

2026年10月16日上午,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11讲在崇山校区图书馆报告厅顺利举行。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应邀为法学研究生进行了主题为“法律规范性生成的分合方法”的学术讲座。邢志人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首先,陈金钊教授从“法律规范”与“法律规范性”在概念上的区别入手,指出法律规范性并非静态存在,而是人在使用法律规范过程中动态生成的,其核心在于“分”的思维,通过分类、区分来构建法律体系,这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明确“中国因素”,不能简单套用西方模式。其次,陈金钊教授从历史视角分析,指出我国先秦时期已具备形式逻辑雏形,“白马非马”实为分类逻辑的体现,非为片面批判的对象。秦汉以后,“和合思维”取代“分”的逻辑,导致法律体系缺乏清晰分类基础,影响法秩序的构建。法律体系的建立依赖定分止争,即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行为类型实现秩序统一。再次,通过列举司法案例,陈金钊教授阐释“分”的思想是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责任的重要思维。体系性思维的展开,前提在于“分”,即对法律规范、部门法等进行明确区分。区分是秩序形成的关键,法律思维的根本是根据法律进行思考,而非仅靠辩证法或“情理法”的结合,若忽视逻辑与分类将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存在着“休谟难题”,从事实无法推出法律,从法律也无法推出事实,故单纯形式逻辑也无法支撑法治。最后,陈金钊教授针对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进行反思,强调实践必须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能脱离法律基础。学生应在人机协作中,始终保持独立的法律思维与审慎的专业判断力,坚守法学学习的主体性与思辨性。

讲座最后进入师生互动研讨环节,陈金钊教授与法学院师生聚焦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中的真实痛点与疑难问题展开深度交流。针对当下法学理论与实务衔接的争议问题,共同深入探讨了“领域法”与传统部门法划分的优劣,以及二者在司法适用、学理研究中的边界,使在场师生能够进一步厘清理论分歧,深化对该法学议题的体系化认知。

主讲人简介:陈金钊,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CSSCI来源集刊《法律方法》主编。兼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80余篇,出版专著30余部,系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代表性学者之一。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