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09讲于文豪教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6-10-13    浏览次数:

2026年10月10日上午,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09讲于崇山校区蕙星楼307室顺利举行。我院邀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于文豪教授担任主讲人,开展主题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学理”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李岩教授主持。

 

于文豪教授首先从研究动因与内涵界定切入,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下位概念,指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在官方三要素界定基础上,于文豪教授提出学理四要素扩展,认为财产权也应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并从三重动力阐释研究必要性:学术研究范式向国家制度篇章拓展;82宪法经济条款修改最频繁;中国式现代化需求下产权清晰是核心命题。

其次,于文豪教授围绕所有制形式与国家所有的宪法内涵展开剖析,指出中国宪法仅规定“国家所有”而未使用“国家所有权”,其既包含作为民事权利的国家所有权,更包含作为管理制度的国家所有制,并以新疆狗头金拾得案、黑龙江将风能与太阳能列为国家所有遭批评等为例,阐明国家所有范围不当扩大可能附加不合理义务。随后,于文豪教授系统梳理了非公经济地位变迁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以年广久“傻子瓜子”案为切入点,梳理了私营经济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修宪演进,指出“民营经济”非宪法术语且不包含外商投资,VIE架构企业是否适用尚存疑问;刑法修正案强化民企职务侵占、背信犯罪惩处,但与国企相比仍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入刑,体现限制性平等。在分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部分,讲座从三次分配的法律配套缺口展开分析:初次分配方面,按要素分配政策多以文件形式存在;再分配方面,遗产税尚未立法,房地产税地方实施待定,转移支付缺乏法律规制;第三次分配方面,慈善法修订后公信力重建仍是难题。于文豪教授强调,93年修宪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平衡。最后,于文豪教授阐释了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社会义务,指出2016年产权意见明确公有与非公有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04年修宪逗号删除确立了私人财产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则,并以买卖不破租赁、单双号限行、纳税义务等为例,强调社会义务非无限,不得过度侵蚀财产权核心内容,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指出经济条款需规范分析与政策分析并重,提高政治站位是宪法学研究的必然要求。

本次讲座使法学院师生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学理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与方法启示。

主讲人简介: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财经法学》杂志编委会主任,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培育)中央财经大学人权与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研究课题。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