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07讲徐阳光教授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6-09-22    浏览次数:

2026年9月17日晚,辽宁大学法治论坛第407讲于崇山校区蕙星楼611室顺利举行。我院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徐阳光教授担任主讲人,开展主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与创新亮点”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吴凤君副教授主持。

徐阳光教授首先梳理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宏观政策演进与时代背景。徐阳光教授梳理了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到2019年13个单位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过程。该方案作为我国市场主体退出领域纲领性文件,确立多元市场主体的退出改革目标,区分市场主体退出事由与退出途径,为破产法修订提供重要政策基础。徐阳光教授结合参与该文件起草的亲身经历,介绍文件起草、会商修改过程中的现实考量。

随后,徐阳光教授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标志着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上升到新高度。同时破产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营商环境评价重要一级指标。他重点解读新一轮“执破衔接”的战略升级:早期执转破工作重在清理“僵尸企业”、处置无产可执案件、释放企业名称这类生产要素;现阶段改革目标转向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也是未来司法实践重点发力方向。

接下来,徐阳光教授围绕破产法修订二审稿,对多项核心制度创新与制度争议点展开深度讲解。第一,有限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第二,破产临界阶段董事高管义务规则;第三,管理人制度优化与检察监督入法;第四,待履行合同、管辖诉讼规则重大调整;第五,撤销权、个别清偿规则修改;第六,停止计息规则重大修改。

在讲座的最后,徐阳光教授总结,本次破产法修订是我国从“半部破产法”迈向完备市场主体退出法治体系的重要一步,不少条文还存在概念模糊、实践待检验的问题,后续需要依靠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完善,希望理论学界与实务工作者持续开展研究,共同推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制度落地。

讲座结束后,主持人吴凤君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他表示,徐阳光教授作为破产法修法工作小组成员,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经验,整场讲座把政策背景、立法博弈、司法实践融为一体,既有制度亮点的正向解读,也客观呈现草案尚存的争议与不足,为在场师生和实务工作者理解破产法修订提供宝贵启发。

主讲人简介:徐阳光,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青年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北京市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受聘担任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广西高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金融法院等单位专家咨询委员,曾挂职担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荣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中国法学会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奖励。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