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6-09-07    浏览次数:

   2026年9月1日,由辽宁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承办,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研讨会在沈阳举行。来自辅仁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广东财经大学、辽宁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30余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为开幕式、学术研讨和闭幕式三个阶段。

 

 

 

1.开幕式

开幕式由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特聘教授邢志人主持。开幕式包括主办方代表致辞、贵宾致辞等环节。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特聘教授 邢志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燕龙代表主办单位致辞,张燕龙对辽宁大学刑法学科的建设情况和近年取得的成绩进行了介绍,对长期以来支持法学院和刑法研究中心各项工作的朋友表达感谢,并希望能通过本次会议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贡献辽大智慧。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张燕龙

 

我国台湾地区比较刑法学会荣誉理事长、辅仁大学客座教授余振华应邀致辞。余振华对辽宁大学的学术交流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对辽宁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辅仁大学客座教授 余振华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充应邀致辞。王充对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对本次研讨会的主题给予高度的肯定,并希望本届年会的研究成果能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提供新的思路方法和好的意见建议。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充

2.学术研讨

学术研讨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心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士心

 

第一单元的学术研讨分为三组。首先,由我国台湾地区比较刑法学会荣誉理事长、辅仁大学客座教授余振华作题为“台湾深伪性影像的刑法管制”的主题报告。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充,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劲阳作与谈发言。

余振华从深伪技术受重视的发展、立法理由、刑法应对三方面对深伪性影像的刑法管制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究。并提出:“科技发展是必然,但技术不应被滥用”等观点。

王充从技术的“双刃剑”性质以及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对余振华的主题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

陈劲阳从深伪技术的边界考察出发,将深伪技术与深度合成技术作对比,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了对其进行规制应从技术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技术使用者三方面着手等见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劲阳

 

其次,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天一作题为“人工智能深度伪造性影像的刑法应对”的主题报告。由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李凤梅,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杨丰一作与谈发言。

王天一从学界中的相关争议,引申出报告回答的问题。即“刑法如何评价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深伪性影像”?王天一通过不同罪名保护法益的对比,提出了自己的思考维度与具体路径。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王天一

 

李凤梅针对深度伪造性影像这一行为,从对被害人以及社会风俗造成的影响,行为侵犯性自主权、性尊严法益等方面对王天一的主题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 李凤梅

 

 杨丰一从强制要件的解释、意志违背的理解等方面对王天一的报告进行了分析。他强调,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的第一位挑战,或许并不是要不要制定新法,而是我们能否看清楚,那些看上去全新的行为,究竟侵害了哪一种既有的法益。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杨丰一

 

再次,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孟兼作题为“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刑事预防性治理”的主题报告。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綦通,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燕龙作与谈发言。

蔡孟兼通过分析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的现状与挑战,结合预防刑法理论基础以及刑法286条,提出可以以检察建议作为预防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治理手段的相关观点。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孟兼

 

李綦通从责任主体由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技术实施者转向技术提供者,以及刑法提前介入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对蔡孟兼的主题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綦通

 

张燕龙从法秩序统一的视角对蔡孟兼的主题报告进行与谈发言,着重强调实行行为的判断与特别程序的运用在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刑事预防性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学术研讨的第二单元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丙贵主持。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丙贵

 

第二单元的学术研讨分为四组。首先,由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淼作题为“数智时代下数据犯罪的演进与刑法应对”的主题报告。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军男、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沙涛作与谈发言。

范淼从什么是数据犯罪以及数据犯罪的演进,数智时代下数据犯罪对刑法的挑战,刑法的应对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范淼认为,保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流通,应及时回应数据犯罪治理与审慎立法之间的平衡。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范淼

 

郑军男从现实和规范两个层面对数智时代下的数据犯罪进行解读,从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对刑法所面临的新挑战进行阐述,并提出化解对策。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军男

 

沙涛将数据与数据法益进行对比,找出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提出了应以系统理论处理数据增长极快、数据利用方式多样等新变化。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沙涛

 

其次,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盘锦市律师协会会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德生作题为“当被告人说‘是AI干的’——刑辩律师在算法时代的追问与坚守”的主题报告。由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洪智,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子宽作与谈发言。

侯德生对AI时代刑事案件的辩护变化进行了阐述。通过分析,提出了AI不会取代律师,但会用AI的律师,可能会取代不会用AI的律师等观点。

 

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侯德生

 

金洪智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层出不穷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刑辩律师不会被AI所取代的结论。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主任 金洪智

 

赵子宽从人工智能在交通肇事案中的作用与责任入手,分析了人工智能对无罪推定规则的冲击。他认为,人工智能只能辅助辩护,无法取代辩护律师。

 

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子宽

 

再次,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玮琦作题为“人工智能在刑法意义上是否有社会团结义务”的主题报告。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乐,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史家家作与谈发言。

张玮琦从自然法——契约论路径、共同体——功能论路径等方面论证了社会团结义务,并从工具自主模式、义务延伸模式、义务分离模式、技术团结模式等对“人工智能在刑法意义上是否有社会团结义务”这一论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玮琦

 

马乐从不利后果的承担者以及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两个角度对张玮琦的主题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并肯定了社团义务的存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乐

 

史家家梳理了张玮琦主题报告的思路,提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而只能作为工具存在等观点。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史家家

 

最后,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婧作题为“深度伪造对刑事证明的冲击与应对”的主题报告。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宿博佳,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周鸿飞作与谈发言。

周婧针对工具型深度伪造证据和虚假型深度伪造证据的含义,以及二者对刑事证明造成了的冲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手段。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婧

 

宿博佳从深度伪造证据是否能成为“证据”以及此类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等方面对周婧的主题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宿博佳

 

周鸿飞从深度伪造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基础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并提出要注意刑事证明中的风险分配问题等观点。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鸿飞

 

4.闭幕式

闭幕式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路军作总结发言。路军对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会代表以及会务组的辛勤付出表由衷的感谢。路军指出:本次学术研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步入人工智能时代,面对全新的犯罪态势与现实难题,法学研究者应当持续更新知识体系、拓宽研究视野,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互动,方能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刑法治理贡献更有力的智识支撑。

 

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路军

辽宁大学法学院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