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学子们的刻苦钻研,也离不开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为响应国家教育强国战略,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本院财税法学博士研究生学术素养和论文水平,2025年1月23日,辽宁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专业举行了2024年秋季学期博士学术活动。本次学术活动分博士预答辩和学术报告两组,其中王月和江利杰两位博士生进行预答辩,张王南、叶子涵、韩鸿声和郭岳达四位博士生进行学术报告。刘剑文教授、闫海教授、熊伟教授、张晓静教授、王素芬教授、刘佳奇教授、王洋讲师参与评议,辽宁大学法学院财税法学专业全体在读博士生参加。
王月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数据财政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指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面临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财政法挑战。结合公共数据资源的三种供给模式,论文阐明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在财政功能层面的战略定位与价值取向,和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和财政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江利杰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税制结构的法学范式》。论文指出,税制结构优化已成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在“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改革原则下,税制结构研究有必要转向法学视角,找回既往经济学范式下缺失的制度视角。税法学在引入结构时,既要关注各类结构议题,但也不应将结构作为制度功能研究下的附属品,而是重视结构对于制度建设的价值,立足于体系整合、体系变迁、体系维持三类议题,在厘清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内在的形构逻辑,为税制改革与结构优化提供具体指引。
张王南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论文指出,现有税收构成要件理论,在立法论层面存有功能缺陷,“四要素”“两阶层”的分析范式能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设置提供理论工具。资管产品运营涉及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税目。对前两者,以管理人为纳税人并无不妥。但金融商品转让较为特殊,其虽为增值税税目,但既无“最终”“消费者”,税负亦无法转嫁,与增值税“消费税”特征不符,而属所得税性质。基于此,金融商品转让应构建以受益人为纳税人,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二元纳税主体模式,实现量能且经济的课征。
叶子涵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补税限度研究》。论文指出,补税作为税款征收的重要环节,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纳税人权利向发展权的延伸,在补税环节需要对补税限度进行研究。根据宪法保留原则和“限制的限制理论”,税务机关在补税时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发展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展权的侵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此,应当规范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使其不再具有惩罚的色彩。另外,受时间因素影响,当补税行为影响到纳税人发展权甚至生存权时,税务机关应当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同样,为防止纳税人滥用发展权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应当赋予税务机关撤销权,以平衡税务机关征税的正当性和纳税人的发展权。
韩鸿声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可税性理论的反思与拓补》。论文指出,国家课税行为不仅关乎纳税人私人财产权的损益,更是上系国计、下连民生的“无形之手”,自世纪之初,学者们开始思考国家课税权的规范行使与约束。可税性理论,对于许多税法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其源头可追溯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著作中,大陆学者亦有颇多著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税性理论难以适应时代变化。通过反思可税性理论存在不足,以形成可税性理论的拓补,以实现税法的“良法善治”带动国家治理的“善治”。
郭岳达博士生汇报的论文题目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限额扣除的法理阐释与优化空间》。论文指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需要扣除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限额扣除标准依据相关性与合理性设定,二者也是成本费用扣除的理论基础——客观净额原则的基本构成要素。混合支出分摊是对成本费用与私人支出边缘情况的界分。重要性理论基于相关性对支出进行质的认定,比例分摊方法是基于合理性对量的分割。成本费用限额扣除标准是一种经由立法的类型化,考虑课税依据的经济实质性,应允许在个别情形或特殊情况下适当突破限额,实现成本扣除的个别妥当性,即个案正义。
七位评议老师在听取各位同学的汇报后,基本肯定各位同学的研究成果,但也指出了论文在学术规范性、选题前沿性、内容创新性、框架完整性、结构逻辑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位汇报人的成长和进步提出殷切期待。
学院高度重视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及学术能力培养,对各个学习阶段的培养要求严格把关。通过本学期的学术活动,汇报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得到了各位老师专业而深入的指导,这不仅为学生们提供了与导师组沟通和学习的机会,还进一步提升了全体与会同学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为提升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素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