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大学法学院汤闳淼教授的论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团体型参缴机制研究”在《政治与法律》刊发,该刊为CSSCI来源期刊。
论文摘要
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参缴机制中,针对“非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而言,存在适用单位型参缴机制难以界定参缴义务主体,而适用个人型参缴机制下个人缴费负担过重的制度困境。学理上,德国类雇员经济从属性特质推演出“经济依赖标准”及其“社会保护必要性”的理论抽象,作为拟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这一团体型风险共同体的法理依据;参照日本厚生年金保险法上被保险人资格的独立判断标准,推演出适格用工主体作为风险共同体参缴义务人的正当性基础,为确立平台企业在团体型风险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基于强制参缴的保障功能,认为应坚持行政确认说作为团体型参缴机制中参缴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学理基础。在规范层面,以团体型参缴义务为核心,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型平台设定为参缴义务人,制定更具弹性的缴费和履行规则。同时,通过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职权,以及工会监督缴费义务的职能,来强化参缴行为效力的保障措施。此外,通过增加强制准入后的补缴规定和明确平台企业的拒缴责任,促进团体型参保强制准入目的有效实现。
作者简介
汤闳淼,女,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研究员,辽宁大学东北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CFCC剑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荣获辽宁省教育厅颁发CFCC智慧经济创新创业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等荣誉称号。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以及保险法领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曾在《法学》《当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社会权的法理与实践》;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项目等多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