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主办,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第34次学术会议在沈阳通用航空产业基地如期举行。会议主题为“技术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逻辑与证据运用研究”。秋意正浓、风清日朗,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来自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以及省内司法系统的实务专家学者五十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孙文红教授主持。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首先致辞,徐阳教授对各位同仁多年来对学会工作的参与和支持表示感谢,向此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和参与会务的各位政法干警致以谢忱,并对各位与会同仁围绕主题进行观点碰撞和思想交流表达了期待。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啸天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来到大辽福地,共襄盛会表达了欢迎之情,并介绍了法库县和法库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强调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重要性。中共法库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刚在致辞时,介绍了近年来法库县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并且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发挥学术研究的优势,解决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难题,真正把年会建设成为服务辽宁法治建设的智囊团和思想库。
左上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孙文红教授,左下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
右上为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张啸天检察长,右下为中共法库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刚
专题研讨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发言主题为“技术法治化进程中的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张兆武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张兆武教授
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从霍菲尔德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出发,阐述了基本法律概念体系化中的问题所在,指出既有解释方案的贡献与不足,并提出了基本法律概念体系化的实质性诠释思路。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玮琦提出,学派之争在不能确定共识的情况下将成为声仗的比拼。为避免观点冗余、共识阙如的现状,未来需要刑法哲学学科的从头建立。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崇认为,对于应当监视居住却无住所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被泛化适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辩护权利受限等一系列问题。
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中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玮琦,右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崇
第一阶段发言结束后,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郝建设教授分别对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认为陈多旺副教授对两阶规则论与基本法律概念间的关系做了充分论证,张玮琦的研究为中国刑法哲学理论研究提供了较为详实的素材,王崇关注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影响,并可以继续深入研究。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二庭负责人李钢认为陈多旺副教授从正当性与实质利益角度对两个概念矩阵关系的解读对学科发展具有价值,张玮琦的研究结论可以穿破刑法学的视野,适用于整个法学研究,王崇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逻辑分析思路清楚,并且期待未来提出更为完善的建议。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二庭负责人李钢
第二阶段的发言主题为“数字技术驱动下专门性证据法治化运用”,由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邢春宇主持。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邢春宇
辽宁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蒋喆主张审计报告不能作为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二者在执业主体资质,材料的来源、构成、完整性与充分性要求、技术方法、目的、类型,发表意见的范围等多方面存在差异,诉讼中应区别对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刘丹副教授认为在证据类型上,资金分析研判成果的法律性质与鉴定结论具有诸多共性。证据转换条件上,资金分析研判成果的审查需要考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主要证据特性;转换路径方面,资金分析研判成果转换为证据要求具备机构和人具备合法的资金数据分析资格、资金分析研判报告具备统一文本形式、资金数据的提取和分析符合法定程序、对资金分析研判报告的法庭调查程序完备等条件。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郑宏波律师提出,专业性问题报告应当成为鉴定意见,凭借鉴定意见的高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专门性问题报告无法成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认定规则应当予以明确,且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判断标准应当予以客观化。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宿博佳认为,基于鉴定意见的重要地位,法官对鉴定意见形式审查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为此,应当从制度层面对既有审查判断框架进行完善,强化法官对鉴定材料真实性、鉴定依据可靠性等实质要素的审查判断,形成一套全面且实质化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认证机制。
左上为辽宁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蒋喆,左下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刘丹副教授
右上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宏波,右下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宿博佳
第二阶段发言结束后,辽宁大学法学院李丽峰教授认为各位发言人的选题都非常细致,资料的运用和研究结论都非常详细明确,研究结果非常有意义。鉴定意见的最重要特征即具有专业性,因此在判断审计报告、资金分析研判成果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时,应当围绕这一基本特征进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刘铭教授认为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之下,需要关注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将做出哪些改变。
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李丽峰教授,右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刘铭教授
第三阶段的主题为“证据运用中的实践智慧”,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供销社理事办二级调研员郭戎委主持。
辽宁省供销社理事办二级调研员郭戎委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王雷副检察长立足检察机关防止冤错案件的使命,通过对刑事假案的概念、证据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总结,提出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对刑事假案的审查,未来需要结合培训办案主体、规范证据收集、完善证据监督体系、加强科技运用等四个方面防范刑事假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裴宇副庭长以当前证人出庭难现象为切入点,结合调研数据介绍了当前证人出庭率低的现实情况,随后剖析了此现象的表象原因与实质原因,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降低证人出庭成本、明确制裁措施以及配套保障机制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阳教授聚焦证据不足案件的处断问题,以聂树斌案为例阐释了证据不足处断问题的法治意义,将证据不足案件分为关键证据存疑型、犯罪构成要件缺少型、证据综合判断型三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介绍了证据不足案件的处断裁量模式,重点介绍了侦查、审查起诉、对判决的申诉和抗诉三种程序中证据不足的应对方案。
左为法库县人民检察院王雷副检察长,右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裴宇副庭长
第三阶段发言结束后,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孙文红教授认为,证据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的痛点与难点,三位发言人分别聚焦于假案证据、证人证言的运用以及证据不足的处理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微研究员认为,王雷副检察长对假案证据总结分析具有新颖性,对刑事假案的应对方案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裴宇副庭长进行了充分的调研,以实务角度提出了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的有效方案;徐阳教授关注证据不足的案件处理,在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微研究员
第四阶段的主题为“证据运用中的法理与技术”,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主持。
辽宁大学法学院孟醒副教授提出,深度伪造技术具有生成成本低、检测成本高的特点,此特点会对证据真实性认定带来挑战,增加了法院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对此需要借助证据补强和环境证据协助鉴真,回归对人询问作为证据调查的主要载体,此外,还需要适当降低法院识别责任,并强化相应技术检测支持。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琳从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联系出发,分析了监察证据调查取证的标准和原则、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证据规则的区别与联系,其中,重点分析了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在调查措施、后端程序、规范基础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的区别。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婧结合人工智能测谎仪的技术状况,表明现阶段人工智能测谎技术并未得到科学认可,并存在可靠性问题,难以实现外部证成;且该技术由于黑箱效应缺乏透明性和可理解性,无法完成内部证成。未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事实认定应当保证技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并坚守法官内心确信的要求。
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孟醒副教授,中为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琳,右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婧
第四阶段发言结束后,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云鹏教授认为,改进审查技术手段是应对深度伪造技术导致的真实性判断难题的首要措施,关于是否有必要引入证据补强规则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印证规则与补强规则的关系。人工智能证据运用是否需要具备可理解性有待进一步分析。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田鹏辉教授提出思考方向,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信或排除的情形,实务部分如何应对需要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案件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形式,对此是否需要提供新的规则,有待学界和实务届共同探索。
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张云鹏教授,右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田鹏辉教授
闭幕式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主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张啸天检察长进行了总结发言。张啸天检察长高度肯定了各位与会代表的精彩发言,从基础理论研究、实务问题分析、前沿问题探讨三个方面对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点评。他结合自身工作经历,指出了实务工作中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肯定了本次学术会议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次学术会议,研究机构与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理论学者与司法专家彼此交流,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推进法治事业发展的一次完美合作。
本次学术会议立足国情与省情,紧密围绕证据理论与实践中的新议题、新问题展开探讨,主旨鲜明、效果显著。与会人员就法律逻辑与证据运用中的前沿性问题争鸣碰撞,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建言献策。言者兴致盎然、听者意犹未尽。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将不断探索、完善高校与实务部门互动联系、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更为丰富有益的研究与实践活动,为法治理论的研究提供学术助力,为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贡献经验智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