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第33次学术会议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3-12-10    浏览次数:

2023年12月2日,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第33次会议在沈阳宾馆沈阳A厅如期举行。会议主题为“跨学科知识驱动下的法律逻辑与证据运用研究”。来自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东北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以及省内公安司法系统的实务专家学者六十余人齐聚一堂,共话新动向、展望新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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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主持,并介绍与会代表。首先由大连海事法院张国全院长介绍了会议论文征集、评审情况,并进行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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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陈多旺副教授,右为大连海事法院张国全院长

会议全票通过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崇为研究会副秘书长的职务任命,全票通过5位新晋常务理事和21位新晋理事增补名单。之后,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徐阳教授致辞,徐阳教授感谢承办单位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并简要介绍了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成立三十多年以来的突出成绩,指出法学是实践性的学科,面向治理需求的法学学科应当具有开放性,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凝心铸魂,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融会贯通一体。最后由承办单位领导,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邢春宇致辞,期待本次大会能通过研讨、交流和分享,迸发思想和实践的火花,加深学术交流,为法学事业做贡献,并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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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右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邢春宇主任

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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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张兆武教授主持下,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大数据法律监督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大连市政协委员、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先能教授作了《面向溯源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探索与实践》的主旨报告。李教授由溯源治理的概念切入,强调了溯源治理背景下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的重要性与实际意义。大数据法律监督通过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挖掘的跨学科逻辑发现治理漏洞或监督线索,是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的必要途径与重要工具。李教授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演化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核心思想,即“指标可视化——法律监督规则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同时进一步延展为“智能化的检察质效数据可视化平台——法律要素提取与法律规则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究内容。李教授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成果为基础,展示了诸多在用的大数据模型以及模型效果。数字检察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前景下,司法领域同样需要紧跟时代潮流,在大数据模型探索中不断攻坚,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更好推进数字检察业务、数字检察管理、数字检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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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张兆武教授,右为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先能教授

专题研讨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发言主题为“跨学科知识背景下的法理逻辑与法律方法”,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王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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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王雷

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光教授认为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一种注重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方法,但这种解释方法在进行类案裁判时尚有现实困境,应当加强法官在类案裁判时灵活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裁判类案的能力,让类案裁判和社会学解释方法更好地融合,保障判决的合理性。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郑宏波律师以刑法中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为例,用法律解释方法对罪名要件进行充分的说理与论证,认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应当以合乎逻辑的方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匹配,进而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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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光教授,右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郑宏波律师

第一阶段发言结束后,与谈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二庭负责人李钢法官提出,法律解释问题是重要的学术热点,应当关注对现实问题基本内涵的抽象概括与即时性反馈;社会学解释不仅仅是使用社会学方法,更包含了社会学效果、政策发展、社会总体价值观的运行和取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齐伟副教授对文章的理论深度、实证分析做出肯定,同时提出两点顾虑:一是对社会学解释方法适用条件的担忧;二是在当下司法制度下,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会否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追求社会目的而导致逾越法律的情况发生。齐伟副教授还指出法律的适用应当在年轻的律师中推广,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加深理论和适用,共同推动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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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李钢法官,右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齐伟副教授

第二阶段的发言主题为“技术驱动下的民事证据运用”,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供销社理事办二级调研员郭戎委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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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郭戎委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毛淑玲副教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界定不明,规定也不尽完善,应当对允许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形加以规定,并完善提出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大连海事法院员额法官郝志鹏以海事司法鉴定为样本,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和公开透明等理念和技术优势,建议在鉴定管理完善、鉴定程序优化、鉴定规范梳理、证据转换存储、鉴定过程公开五个方面,借鉴吸收区块链的创新实践,规避区块链可能存在的制度性风险,并提出以海事司法鉴定为先行试点,探索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提升路径。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佟金玲关注我国民事裁决中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问题,认为预决效力规则属于证据规范,但目前预决效力的规则适用机制尚不明确和规范,应当从客观范围和效力排除两方面进行进一步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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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毛淑玲副教授,中为大连海事法院员额法官郝志鹏

右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佟金玲

第二阶段发言结束后,与谈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李丽峰教授结合自己的实务与理论经验,对以上发言做了总结评价,认为裁判理由的效力和鉴定意见的效力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微对以上的发言做了总结,认为学理研究可以从具体的法律条文出发,研究程序中的细枝末节是可行的研究方向。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瑞恒教授指出:当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公信力得到认可时,采信是应然结果,目前关于撤回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应当明确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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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李丽峰教授,中为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微

右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瑞恒教授

第三阶段的主题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技术与规制”,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曲善权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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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曲善权律师

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徐阳教授对调取电子数据规制中的主体关系做出研究,认为在已经普遍采用电子数据调取手段的大背景下,仍存在法律规范粗放问题,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应当从侦查机关与信息权利主体和电子数据提供者的关系入手,对调取电子数据的规则进行进一步建构,既要防止数据滥用,也要保证数据的调取效率,运用好数字技术,以行稳而致远。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刘铭教授提出大数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将大数据证据并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在未来应当完善相关标准,进一步推进大数据的司法运用和可靠性提升。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悦关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问题,首先指出传统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对电子数据的适用不能问题,并指出立法存在对电子数据实质证明力客观扩大化的缺陷,最后结合域外经验提出“建立原件的混同理论体系,从固有特征视角建立电子数据客观性认定规则”“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建立电子数据存证保管制度”三点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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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刘铭教授,右为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悦

第三阶段发言结束后,与谈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徐启明副教授指出电子、数据、信息、大数据之间应该存在一个概念区分,现阶段的大数据技术让信息更加透明,在司法实践领域内出现诸多证明问题,还需要有关司法部门运用认证评估等方式加以规制。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邢春宇总结了以上发言,认为以上专家的观点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很大帮助,以理论带动实践。现阶段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得越来越多,在实践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遇到诸多现实问题,期待这些问题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能被更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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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徐启明副教授

第四阶段的主题为“证据与证明技术综合研究”,由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徐微主持。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琳就受贿罪的证据审查要素和证明的实现路径作主题发言,认为受贿罪具有行为隐蔽、事实久远、天然证据短缺的特征,由此带来了证明难题,应当构建刑事综合型证明模式,建构完整故事,扩大证据准入,允许或然性法则的运用,以最佳解释推理为证明标准。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睿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热点问题,提出对于ChatGPT的作品认定,只要证明责任方既能证明其对ChatGPT 的操作存在传递个性化思想感情的目的,又能证明独创性表达是因己方的自然人参与而产生,就应认定 ChatGPT 只是作者创造作品的工具,相关生成物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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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张琳,右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睿

第四阶段发言结束后,与谈人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张云鹏教授提出证据的稀缺仅靠确立综合证明模式是难以完全解决的,在证明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模式的变革仍然不能解决证据稀缺的问题;ChatGPT属于生成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生成性、创造性,要解决证明责任的问题首先应当讨论如何发现作品是由ChatGPT生成。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刘丹副教授指出海量数据遇到人工查卷等方式就会涉及办案时效,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有很大的查证压力,如何高效地进行证据运用和证据转换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朱丹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受贿罪时,审判实践中的受贿罪比理论上更加复杂;对于ChatGPT技术的问题研究,除了考虑创作主体的主观创作意图,还需关注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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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张云鹏教授,中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刘丹副教授

右为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朱丹

最后由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鸿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曲善权律师进行总结点评的主持,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红教授做点评。夏红教授对整体的发言进行了整体的概括和总结,从类案裁判思维的新维度,到规范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证据认定的逻辑方法都加以点评;围绕证据运用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法治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思考法律问题。夏红教授将本次会议概括成三个关键词:跨学科、一核心多维度、共同体,并将本次会议概括为以下四点内容:第一,逻辑既是研究对象,也是研究方法,大数据的引入意味着新逻辑的引入,同时会带来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革新;第二,我们要提高跨学科的自觉性,要有意识地去沟通其他学科,以他人的视角观察法学学科问题;第三,理论与实践关系要重塑,学者提供叙说理论为已经超前的实践提供可以被接受的社会化语论体系;第四,数字化下的隐忧,在被大数据驯化的现状下应当反思大数据应用的限度,继续研究数据信息共享的授权问题等等。最后,夏红教授感谢本次研究会给所有与会人员一个交流的平台,感谢所有单位、发言人、与会人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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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红教授

跨学科研究是做法学研究的好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必由之路。大问题抽丝剥茧,小问题精益求精,新问题求实巧思,老问题焕然一新。在这个法律共同体齐聚一堂的宝贵平台,精彩的发言、观点的交锋、创新的视角无不使人振奋,这是学者巧思的凝聚,是实务工作者汗水的结晶,更是与会所有成员以合力浇灌的思想之花,凝聚了对今后发展的美好期盼。辽宁省法学会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将持续关注跨学科领域的法律逻辑与证据运用,继续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开展更为丰富有益的学术活动,为辽宁智慧司法的建设做出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