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2-12-21    浏览次数:

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于12月18日隆重举行。本次年会由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协办。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会议采用线上方式举行。来自东北大学、大海海事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渤海大学、辽宁大学等省内高校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及各大院校师生98人线上参会。研究会就“新时代辽宁省生态文明立法问题研究”、“生态文明法治的前沿理论”、“辽宁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探讨。

开幕式

研讨会开幕式由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副教授主持。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致辞。她提到,年会将以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为背景,以辽宁省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切入点,扎实地探讨辽宁省在国家高质量发展绿色转型的大背景下,面临的生态环境资源低碳发展等新问题和新挑战,展示我们的真知灼见。本次年会也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东北振兴的具体体现。通过平等的思想交流,期望年会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跟进辽宁省的地方知识,为辽宁省委、省政府,为辽宁人民的碧水蓝天献计献策。

接着,学会秘书长刘佳奇副教授从五个方面出发对年度工作进行汇报,一是始终牢牢把握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意识形态安全,坚持正确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向。二是始终坚持党建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强化研究会组织工作,面对疫情影响以及疫情导致的空间阻隔等客观障碍,研究会积极开展线上远程党建工作,在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在学会理事群里积极推送相关文件和会议资料。三是在组织建设上,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传达落实省法学会的工作安排,利用微信群及时向会员和理事传达工作安排。四是围绕环境资源法治,积极参加高端学术研讨。研究会会员、理事等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大型会议并发表观点,贡献辽宁法治智慧。五是以研究会名义组织人员参加法治论坛、课题研究等活动。研究会先后向省法学会提交多项立法建议,承担多项课题研究工作并就立法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全面汇报。

刘佳奇副教授代表研究会秘书处向研究会全体会员、理事的辛勤付出表达了忠心的感谢,同时也对2023年的工作做出展望。

 

第一单元:主题报告——新时代辽宁省生态文明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由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李新仓教授主持。郭洁教授以《新时代辽宁省生态文明立法问题研究》作主题报告。

郭洁教授以《新时代辽宁省生态文明立法问题研究》进行主题发言。郭洁教授首先说明了生态文明领域地方立法的意义,以辽宁省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调研和统计数据为实证根据,报告总结出地方环境资源的立法特点和立法趋势,辽宁省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在立法内容、立法机制和立法形式上具有重大创新,体现了辽宁省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特色。同时,面对国家生态环境立法的高质量要求和快速回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方面,辽宁省生态环境地方立法还存在生态环境立法的占比较低、多数市级立法处于“躺平状态”、地方立法在司法中的执行效力低等问题。建议:一是提升生态环境立法在地方立法的总体比例;二是强化市级立法的能动性,突出地方特色;三是增加省级人大生态环境立法的数量,提升地方立法在司法中的执行效力;四是回应国家改革的迫切需求,强化创新性立法意识;五是避免有用的地方立法出现真空,强化立法的有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单元:专题汇报——生态文明法治的前沿理论

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生态文明法治的前沿理论”,由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马明飞教授主持,李新仓教授和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赵春博士担任与谈人。

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大连海洋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朱晖教授以《双碳背景下蓝碳保护与开发制度的构建》做代表性发言。她以生态价值出发引出蓝碳制度的源起与发展。提出,蓝碳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可通过完善蓝碳保护和开发立法,实施陆海统筹碳封存计划;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蓝碳交易市场建设;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建构海洋生态环境付费制度予以实现。

辽宁大学法学院韩英夫副教授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规则革新与体系效益》的主题发言,认为,当前国家公园确权登记存在登记的功能定位模糊、登记模式相冲突、登记客体标准不明等困境。认为,登记规则应通过明确国家公园确权登记的功能定位、界定登记客体的范围,构建国家公园独立的登记路径。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徐海静副教授以《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制及完善》为题发表演讲。徐海静副教授以垃圾焚烧的公私合作典型案例为题,认为以往在实践中适用的环境治理模式主要有司法控制模式、经济分析模式、程序控制模式和利益代表模式,但这些模式对私主体的权利限制较大,无法使私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环境治理模式应转向地位对等、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的公私合作模式,发挥私主体的雄厚资金和管理经验丰富、治理技术等优势。

 

第三单元:专题研讨——辽宁省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

 

本单元由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侯德生律师主持,渤海大学法学院李劲教授和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陈旭先生以《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践》为题发表演讲。他介绍了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实情况,围绕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情况展开,对线索筛查和案件办理两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他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未来的工作打算为核心,对以后的具体工作进行了展望。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李智宇检察官以《辽宁省环资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为题发表演讲。他提出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分为法定领域和拓展领域两方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属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的工作难点和解决路径的探索进行了重点介绍与分析。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晶晶法官以《辽宁省环资许可行为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为题发表演进。她以近年来辽宁省488份环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为数据样本,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对环资许可行为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环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诉讼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最后结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理论研究对环资许可行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黄敏律师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研究》为主题发表演讲。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应分为检察机关诉权和社会组织诉权,从社会监督、理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社会效果和国际环保运动来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我国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可行性,应采用建立以检察机关行政公益为主、社会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有机结合路径。

在与谈阶段,渤海大学法学院李劲教授和刘佳奇副教授做简短的发言。刘佳奇副教授提出,仍对私法、执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目的?《民法典》对于公益性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在侵权责任编并无规定,强调的是恢复原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金如何归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难、鉴定贵应继续研究。

闭幕式

闭幕式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郭洁教授介绍论文征文情况并宣布年会学术征文获奖情况及具体获奖名单。

最后,郭洁教授发表总结讲话。她认为本次年会选取的进行专题发言的论文具有交叉研究、启发性意义较强,共选取七位主题发言人,四位评议人对发言论文进行点评。就主题角度来看,发言论文涵盖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她建议就前期的发言成果、表彰成果以及在年会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成果形式应形成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和资政建议。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2022年12月19日